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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 字体: 】【打印此页】  日期:2013/4/3
  浏览次数:236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在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7日。纳税人请合理安排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时间,避免集中申报耽误年度申报工作。

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和核定征收企业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小型微利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及早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办妥开通网上申报手续的纳税人可在广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http://app.gd-n-tax.gov.cn )完成减免税网上备案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已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请在完成网上申报的同时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文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居民企业A类))通过税企通软件报送给税务机关。

(二)门前申报

纳税人可携带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减免税备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四、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三)纳税人使用“网上办税大厅”完成减免税备案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需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致的纸质资料。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网上办税的纳税人请按《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税指南》报送要求办理。

(四)纳税人如果对税收政策及财务制度把握不够准确的,可由税务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质量。

五、咨询途径

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请登录佛山国税门户网站(www.gdfs-n-tax.gov.cn)查询或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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