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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处理不当,“高新”资格或被取消 
【 字体: 】【打印此页】  日期: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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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由于2016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的汇算清缴期进行,因此2017年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实施的第一年。包括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理解和实操,需要谨慎对待,否则面临可能面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法享受的风险,甚至引发高新资格被取消,本期华税关注这一热点话题。


 

据统计,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中有超过80%均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仅仅是可以额外扣除50%的研发支出,还关系到高新资质的维持和15%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近期,华税就接触到若干起类似企业咨询,高新企业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合规,引发高新资格无法继续享受,对企业的盈利和竞争力带来巨大的挑战。

 

一、2个最新案例

 

案例1

    

某公司于2015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5年度申报加计扣除费用逾3600万元,其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逾2200万元、人员费用逾800万元、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逾400万元全部遭到税局的质疑。质疑点和风险点分别为:

    

1、直接材料

  

(1)由于此公司没有设置研发费用专账,此笔材料费用是从生产成本中的原材料费用挑选入研发费用辅助账的,无法解释此笔材料是否为研发所用。

(2)没有专门的研发领料单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人员人工费用

    

此公司归集的人员分别为此公司研发部、公务技术部的人员,公司却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几个部门的真实存在。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第四条(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70号)文件(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税务局有可能认为此公司归集入研发费用的人员不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不予进行加计扣除。

   

3、设备、仪器的折旧费用

  

公司计入研发费用折旧费的的设备、仪器无法证明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第四条(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税务局有可能认为不是研发专用的设备费用不予申报加计扣除。

 

案例2:

    

某公司于2014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5年度申报加计扣除费用逾1800万元,其中技术服务费逾1270万元为此公司向国外公司分四个季度分别支付的技术使用费,且此公司把此笔费用计入专账研发费用-技术服务费。税务局对此笔技术服务费是否可以认定为加计扣除的范围提出质疑,若此笔技术服务费不得计入研发费用,则此公司的研发支出不能达到占比3%的要求,即同时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与高新认定中“研发费用”口径比较


2016年以来,包括高新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层面均发生巨大变化,关于研发费用的界定,二者紧密相关但也有细微的区别,需要企业予以关注。

    

1、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195号文)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解读:

加计扣除政策强调研发活动的“持续性”、“系统性”,即企业对研发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规划,对研发活动的限定更为严格,这也是以往年度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中既要有立项计划说明项目的明确目标,又要有成果报告和效应情况说明等文件证明该目标活动的系统性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建议:

因此,尽管加计扣除政策由科委鉴定通过→税局退税改为直接到税局备案,但关于立项的文件除立项报告需备案外,其余项目资料也应当尽可能留存备查,以证明项目的系统性和持续性

 

2、人员人工


 

加计扣除119号文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加计扣除)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高新认定195号文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加计扣除中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并给出严格的界定,高新认定中科技人员随包括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但有工作时间的限制。

 

 

 

 

 

 

实务疑难:

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作时间虽无硬性规定,但对于直接、间接、辅助人员的定义非常严格,许多企业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时沿用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关于科技和研发人员的规定,导致对辅助人员和间接人员的界定过于宽泛,在检查中该部分人员容易受到质疑。

高新政策中关于人员人工取消了学历的限制,并且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均可纳入,但需全年超过183天,实务中特别是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应当尤其重点关注,研发人员应当是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若归入研发费用的科技人员流动性较大,在职时间较短,存在不符合科技人员定义被扣除的风险。

 

3、直接投入


 

加计扣除119号文

2.直接投入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高新认定195号文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加计扣除政策在直投的费用归集方面,严于高新的要求,只允许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仪器、设备租赁费进行加计;但高新对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均可归集,例如厂房等。


4、其他费用占比


 

 

加计扣除119号文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高新认定195号文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其他费用的概念相同,但占研发总费用的比例不同。

 

5、形式要求

   

高新及加计扣除均需要提供研发费用辅助账,但加计扣除有严格的格式要求,需要根据97号文附件中规定格式填写,但高新对于辅助账无特殊格式要求,对于所归集各项研发费用提供辅助资料支撑,证明研发费用的归集过程即可。

 

三、如何协调和应对?

 

根据上文分析,严格上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虽然近年来逐渐趋近,但是依然有诸多差异,企业在核算以及税收优惠规划和提交资料中,应予以充分的关注。

    

更重要的是,研发费用的支出有没有合理的说明和完善的凭证等证明,华税近期也协助一家企业成功应对税务机关的质疑和检查,该公司2015年度申报加计扣除费用逾3800万元,其中参与研发人员人工费用是根据研发人员参与研发的工时比例计入研发费用,所以加计扣除归集的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合计金额与参与研发的人员工资及五险一金总合计数不一致,税务局要求其说明原因,要求其体现计算过程和方法,并提供研发费用专账或者辅助账,最终在华税的帮助下补充了相关的人员人工明细和考勤记录、研发工时记录等辅助证明资料,税局没有追究责任。

 

四、总结

 

根据最新两会,2017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对于广大科技企业无疑是一大利好,按照目前财[2015]119号文,并没有设定适用加计扣除扣除优惠的科技企业规模标准,“中小企业”的标准有待后续明确。另一方面,华税提示广大科技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的文件和要求,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因此,企业面临的核查风险也将空前加大,需要企业提高相关财税处理的合规性。需要企业提高相关财税处理的合规性,防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等处理不当,引发高新资格被取消的风险。

◎ 华税律师事务所  税务咨询筹划部/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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