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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涉税事项提醒,太全了! 
【 字体: 】【打印此页】  日期:201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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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涉税事项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为了帮助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能够全面准确完成申报,我们将在申报或备案中容易忽视的问题提醒如下,请您在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认真对照下列事项及相关文件等确认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备案、调整、申报、纳税,并备齐有关资料。

提醒事项

提醒的主要内容

参考文件

 

年报表填写要领及申报期限

 

申报期限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16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2017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

 

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悬着选择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4”思路轻松判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选填。

 

“2”—“业务相关原则”、“层层递进原则”

 

业务相关原则:发生与表单填报内容有关的业务,即需要选填。

 

层层递进原则:表单之间有层级关系的,即需要递进选填。

 

“4”—“企业类型”、“会计核算”、“经营情况”、“税收优惠”

 

企业类型:A101010-A104000表的填报按照企业类型相关原则进行判断,其中:

 

一般企业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金融企业填报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20《金融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会计核算:A105000-A105120表按照发生业务会计核算与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差异相关原则判断选填,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发生相关事项,不存在税会差异也要填报;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1至14行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第15至28行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由享受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或摊销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主要用于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备案,不承担纳税调整职责,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在全年每月税法折旧额都小于会计折旧额的企业不填报该表。

 

经营情况:A106000、A108000-A108030、A109000-A109010的选填按照经营情况相关原则进行判断选填。

 

发生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选填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发生境外业务选填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及对应下层附表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发生跨地区经营并进行税款分配选填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税收优惠:A107010-A107050表根据企业自身实际业务情况并办理备案进行选填,主要特别注意几点:一是按照优惠事项相关原则进行判断选填,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均需要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二是“以表代备”,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主要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三是注意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之前转让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减免政策,不能填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四是注意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只要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或者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得应纳税所得额,即使本年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也需填报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发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选填《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相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要点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请结合企业近六个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和检查、评估情况进行填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填报技巧:一是理清横向项目“前*年度”与该表第1列“年度”的对应关系;二是按年度从上向下顺着填,同一年度填报是从左往右顺着填;三是运用十字检验法检验是否填列错行错列,从行次看当某“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等于零时,同一行第5-10列不应该填列数字;从列次看当“前*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其同一列第1-6行不应填列数字。

 

特别注意事项:1.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对应年度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2.企业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规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本表“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时,注意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

 

3. 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

 

A1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变化要点

2015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注意 “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项目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特别注意填报时企业根据自己从事的行业进行判断勾选,对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选择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选择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按规定视同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预〔2013〕69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13〕267号)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是否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13〕267号)

 

水电项目企业所得税分摊缴纳

跨省区、省内跨市县水电项目是否按规定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地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办法〉的通知》(黔财预〔2015〕1号)

 

关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分支机构名单管理

(一)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企业清算期备案及申报

企业进入清算期时,应就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算税款。

 

政策性搬迁所得申报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的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在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不征税收入申报

企业申报的“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购置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等是否做纳税调增。

 

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政策

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规定情形的,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并附报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关联业务报告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第十一、十三、十五条的企业,还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3.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者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的,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同时废止。

 

关联关系判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优惠备案及新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我省企业办理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执行。

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就其享受的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减计收入、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单独办理备案,其享受的优惠事项由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当将其经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作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留存备查。

备案程序:由纳税人按照所备案的优惠项目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在“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栏中列明佐证资料名称,同时提交《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备案资料”中注明的其他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相应佐证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如西部大开发),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程序:由纳税人按照所备案的优惠项目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在“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栏中列明佐证资料名称,到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相应佐证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自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和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4个领域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的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6个行业2014年1月1日后、4个领域2015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4个领域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年度申报时,填报附列资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 月27 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 元。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 年5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纳税人在2016 年12 月31 日未享受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 年5 月1 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 年12 月31 日未享受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税  〔2016〕23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 月31 日,纳税人在2016 年12 月31 日未享受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42号)文件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 日未享受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税 〔2016〕22号)

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自2014年11月17日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自2016年12月5日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铁路债券减半征税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益股权捐赠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所称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参照文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政策变点:1.研发费用方面,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从不低于6%改为不低于5%。2.认定条件方面,增加了两条要求:即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3.新办法调整了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了近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和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4.调整了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政策变点:1.受益范围扩大。从2016年1月1日起,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2.解除限制。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原有基础上,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这扩大了可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3.追溯加计扣除。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4.归并核算。这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简化的多,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降低加计扣除计算难度,减轻申报纳税工作难度。5.首推负面清单。能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不再是采取正列举,而是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扩大了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受益行业的范围,更便于研发费投入较多的行业进行加计扣除。不得加计扣除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6.明确不再需要鉴定的情形。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7.创意设计活动。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属于新增可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垃圾填埋沼气发电优惠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

1.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   

2.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6〕131号)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

一般申报规定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操作指南(试行)》(黔国税函〔2012〕309 号印发)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方式。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省内总分支机构申报

省内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的分支机构汇总在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黔国税函〔2012〕309 号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规定填报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和附件7《   XXX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字盖章的上述附件1、附件4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应将各二级分支机构上报的上述附件1、附件4复印件作附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

商业零售企业发生存货正常损失,以清单的形式进行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发生存货非正常损失,应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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